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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合同诈骗案

张某合同诈骗案【基本案情】

张某合同诈骗案

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012年3月,被告人张某经营的某公司从青岛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某公司逾期未还,张某与某公司协商其还款后要向某公司续借人民币500万元。后某公司向某公司归还该次借款。2012年8月被告人张某伪造某公司与青岛某石业有限公司《石材购销合同》、以及与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的《销货合同》,并以其实际控制的没有偿还能力的青岛龙某泰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作担保,以其经营的某公司的名义从青岛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借期6个月的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后某公司陆续归还利息等91.9万元,余款未归还。2014年被告人张某藏匿。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该明知没有燃料油货权,仍以其经营的某公司的名义在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138号西王大厦与西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王公司)签订《燃料油购销合同》,并指定其实际控制的青岛龙某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泰公司)为下游接货方与西王公司签订《燃料油购销合同》,加价购买西王公司的该批燃料油。被告人张某伪造了虚假的《仓储证明》、《货权转移证明》等骗取西王公司开具了1891万元国内信用证,后龙某泰公司向西王公司支付163万元信用证保证金。张某在西王公司向某公司要求交付货物或返还货款时又多次伪造《货权转移证明》、《仓储证明》等交给西王公司。某公司并未将1891万元用于燃料油采购也未返还给西王公司,而是用于购买土地、偿还债务等。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将其公司名下一部商务车和一宗家具、工艺品等抵押给西王公司。另外其公司的袁某于2014年7月24日代为偿还西王公司人民币60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百零八万一千元发还被害单位青岛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三、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六十八万元发还被害单位西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律师观点】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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